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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60年4月,其前身为陕西省财政学校,先后更名为陕西省统计财经学校、陕西省财政会计学校、陕西省统计财金学校、陕西省财经学校等,1986年由西安迁建咸阳。2001年9月独立升格改制为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7月正式由陕西省财政厅划转陕西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秉承“博学、慎思、诚朴、笃行”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践行“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国际化办学”的办学思路。立足陕西,面向全国,发挥财经商贸行业领军优势,对接数字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为社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了大批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形成了“厚德重能、惟精惟一”的大学精神,“团结、严谨、勤奋、奉献”的优良校风和“实训与理论相融并进、岗位与课堂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为将学校建设成为陕西财经领域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陕西财税干部培训基地、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会计工作能力训练与认证基地、财经类高职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实现“省内一流,行业著名”的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财职院。英文译名:Shaanxi technical college of finance & economics。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1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重新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www.scy.cn/。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思想品德高尚、实践能力过硬、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做人做事先做人,德能并重德为先”的育人理念和“认知、养成、技术、技能”的育人重点,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深化校企合作,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及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八)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十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同时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高等职业教育的修业年限为三年制和五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的修业年限实行二至三年和短期教育相结合的学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以群建院形成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专业体系。学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设置课程。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能力培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面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一线,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及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与合作办学,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与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聚焦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彰显办学特色,推进“高职双高计划”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定。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行政、教学、学管、后勤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利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学院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管理等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所在二级学院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二级学院院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党支部(总支)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委员会。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材建设与规划工作,监督、审定学校教材选用与管理情况。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政治把关。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或二级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
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或劳动合同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或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推荐及各项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和晋升;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行为世范、立德树人,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外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协作;引导学生不断提高伦理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养成遵规守纪、明礼守信、自强自立、知恩感恩、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校长助理团,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性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校友会及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置校友工作机构,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加强省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与合作,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陕西财经职教集团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九章 校庆 校风 校训 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8日为校庆日。
校风:团结、严谨、勤奋、奉献
校训:博学、慎思、诚朴、笃行
校徽:由中国古钱币、象形字“人”为元素组成,显示学校财经办学特色、厚德重能办学精神,外围以学校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组成。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陕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发布。
第七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学校对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三条 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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